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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捐赠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17 来源:两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公司购买口罩(消毒水等)发放给职工及捐赠相关会计处理

1. 公司买了口罩配发给职工上班时候佩戴使用。
借:管理费用等-劳动保护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公司买了一批口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无偿捐赠的。
A、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注1:此项捐赠符合免税条件,因此:若收到专票,可直接选择放弃认证,不用在认证后再做进项转出。
    注2: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内容,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B、捐赠并取得证明后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注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故:不得开专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注4:免征增值税,其对应进项不得抵扣;零税率销售,其对应进项照常抵扣。故免税和零税率不是同一概念,两者容易混淆,请注意区分。
    注5:若捐赠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则不得免增值税,此时可抵扣对应进项税,相关账务处理略。

3. 公司没有买到口罩等物资,直接捐赠现金。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注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现金直接捐给医院的,不能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其余符合该规定的现金和物品捐赠,准予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二、捐赠相关税务处理问答: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那么在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申报享受该政策吗?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怎么理解?

    答:企业可在第一季度申报享受,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要求,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疫情期间,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捐赠给疫区,由于购买口罩的时候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没有抵扣增值税,因此对外捐赠的时候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吗?

   答: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捐赠行为,免征增值税(同时不得抵扣对应进项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即使是属于公益性捐赠,增值税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应可抵扣进项税)。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3、如何开具“免税”字样的发票?

   答: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

   4、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5、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开具票据,这样情况我还能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6、个人捐赠,当月捐赠金额很大,当月未扣完捐赠额能否在下个月工资继续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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