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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问答:土地出租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能不能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能不能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四、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营改增后有没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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