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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车辆相关业务时如何搞定无法沟通的车管所?
发布时间:2017.05.23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
 
    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上牌照车辆的抵押登记时,目前在很多地方的车管所是比较顺利的,但是肯定会遇到一些车管所不给办理,或者是虽然给办理,但是会提出一系列限制要求,比如说:
    抵押权人为公司的情况下,要是本地公司,外地的不行,而且每次都要拿法人身份证原件;
    抵押权人如果是个人,必须在本地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抵押合同要进行公证,而且必须在本地公证等等,这些五花八门的要求没有任何的法律或者行政依据,其实都是他们在野蛮执法、粗暴执法、随意执法。
    对于这样的车管所,如果经过公关甚至是找黄牛还是无效的话,再沟通下去也没有必要了,可以按照如下的方式,公对公的来办,这一招往往会很有效。
关于办理融资租赁上牌照车辆抵押登记的询征函
车管所:
    本律师事务所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顾问,现受**融资租赁公司的委托,就有关上牌照车辆的抵押登记业务办理事宜,特郑重致函于你:
    我委托人系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上牌照车辆的融资租赁为主要业务内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防范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抵押等经营风险,推行租赁标的物抵押登记的方式以确保资产安全。目前已经在全国100余个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车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具体的抵押登记业务,但在贵单位办理抵押登记时,贵单位工作人员答复不能为我委托人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者因为我委托人为外地公司不予办理(此处描述一下他所提的各种限制性要求),但答复过程中并未给出合理的依据。
    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车辆可以作为抵押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行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车辆登记上牌部门,且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了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2015年7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做出了《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认为:企业为其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上设立的抵押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提交材料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为其办理登记。上述司法解释和意见对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租赁设备抵押登记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
    为积极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同时也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委托人拟在贵单位办理融资租赁上牌照车辆的抵押登记业务,已准备以下材料清单:①《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②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③机动车登记证书;④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凭借该四项资料,我委托人已经成功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全国100多个城市的车管部门成功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现就在贵单位办理融资租赁上牌照车辆抵押登记事宜询征如下:
    1、贵单位当前是否可予我委托人办理融资租赁上牌照车辆抵押登记?若不予办理,烦请释明不予办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依据?
    2、若可办理,我委托人目前准备的材料清单是否可以?如材料缺失,还需补充什么材料,具体的依据是什么?
    请慎重研究,函复为盼。如贵单位对相关政策拿不准,烦请咨询贵市公安局法制处或者贵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回函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
                                                           **律师事务所
                                                            ____年__月__日
    询证函寄出之后,保留好相关的痕迹。等一段时间,如果车管所没有回复或者回复的口径和之前没有任何松动,可以对其市公安局法制处、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再发函,或者直接发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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